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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設計學院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7年06月1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設置辦法

民國100年03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修正頭銜

民國101年05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4條

 

第一條 為確認及審核通識教育理念、目標及課程規劃內容、推動通識教育運作、強化與各系之協調與整合,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由  校長擔任。

二、當然委員:由教務長、學務長、各學群群長、各系系主任、進修部主任、語言教育中心主任以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

三、校內外通識專長教授:由  校長聘請校內外通識專長教授一至二人擔任。

四、執行秘書: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事項。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校外委員於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釐定通識教育之理念。

二、決定通識教育之發展方向與政策。

三、審定通識教育之課程架構與領域。

四、審議通識教育有關之課程與師資安排事項。

五、審議通識教育之重大計畫。

六、審議通識教育近程與中長程發展計畫。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校長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  校長指定代理人擔任,如仍無法主持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開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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