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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設計學院 通識科目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89年03月01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9年03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03月0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條:本校為提昇通識科目(含共同科目)教學的質與量,特參考相關法規訂定通識科目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通識科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由通識科目各領域教學小組召集人組成,並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總召集人,各小組召集人則由各小組教師推舉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1.議定共同必修領域。

2.審定全校通識課程。

3.複審各系、科所規劃之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

4.審議有關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教學改進事項。

5.審議各教學小組所提之教學規範。

6.其他有關共同科目或通識科目事宜之審議。

第四條:共同科目之領域區分為物理﹑化學﹑外語﹑計算機概論﹑藝術﹑國文﹑數學﹑史地﹑自然科學概論﹑社會及其他等學科(群),其中物理﹑化學﹑外語﹑計算機概論及藝術等教師所組成之各教學小組分別隸屬於電機工程系﹑化學工程系﹑應用外語科﹑電子與資訊系與美術工藝系,其餘學科(群)教師所組成之各教學小組,則由總召集人直接統籌協調之。

第五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必須逾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並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議決。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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