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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設計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93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11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1月29日台技(4)字0930160028號函
准予備查
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1月0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貫徹通識教育理念,達成全人教育目標,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東方設計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校一級教學單位,負責規劃全校共同學科、通識教育課程,及推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依本校系(科)主任推舉辦法產生,綜理中心之各項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得視教學及研究之需要,依據專任教師專長分組設置若干教學研究會:如國文、外語、社會科學、數學、物理、體育、資訊等組。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組教師推選之,一年一任,負責統籌該組事宜,皆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課程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支援教學。
第六條 本中心為協調與推動通識教育相關事宜,得設置相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本中心得置職員若干人,辦理中心及各組相關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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